在商品消费领域,食品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到了2024年年末,一则关于超市售卖过期饮料的新闻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消费者与超市之间对责任归属问题展开了法律诉讼,究竟谁应当承担这一责任,成为了公众热议的焦点。
过期饮料被购
2024年12月16日,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的一处超市内,秦某以1.73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标明为“折扣商品”的瓶装饮料。在饮用前,秦某进行了仔细的检查,但遗憾的是,瓶身上并未找到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的相关标识。经过对标签的剥离检查,秦某发现该饮料的生产日期是2024年10月15日,其保质期限为60天,然而此刻该饮料已超出保质期两天。这一情况让秦某感到极度的不满。
赔偿诉求起争
秦某提出,超市在商品标签上使用“折扣商品”字样来掩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信息,同时标签上显示的“打印日期为2024年12月10日,保质期截止至2025年1月10日”的信息可能误导消费者。他对此行为表示无法认同,并要求获得1000元赔偿。但超市方面对此持有不同看法,双方意见存在分歧,争执愈发激烈。
超市强硬回应
超市方面辩称,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代表其最适宜的食用期,但超过这一期限并不代表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另外,秦某并未食用该食品,因此未引发任何人身伤害。超市还强调,秦某显然知道商品已过期却仍故意购买,其动机是为了索要高额赔偿。超市对此坚决拒绝了秦某的赔偿要求。
法院公正审判
协商未能形成统一意见,秦某遂将超市诉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对证据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依据秦某提供的证据,确认了涉案食品确实由超市出售,并且已经超过了保质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消费者提出食品经营者“明知”销售过期食品,法院应当对此主张给予支持。法官在审理中坚持公正原则,对超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认定。
判决结果揭晓
法院判定,超市作为销售者,在食品安全认知上应置于首位,对于即将到期的商品,需向顾客清晰告知,严禁出售过期商品,其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基于此,法院裁决超市需退还消费者秦某购物款1.73元,并赔偿1000元。此次裁决标志着该争议案件已圆满解决。
责任主动履行
一审判决已经公布,双方均未选择提起上诉。目前,涉事超市正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尽管该事件已暂告一段落,但它对其他超市产生了警示效果,促使他们必须提升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同时,这一事件也向消费者传递了信息,激励他们在遇到问题时勇于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各界人士对于法院判决超市需赔偿的举措,是否能够有效警示其他商家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持有不同看法。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见解。若您觉得本文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敬请点赞并予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