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致伤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咋

养宠物可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快乐,但犬类伤人事件频繁发生,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纠纷和矛盾。最近朋友用狗喝水的盆浇花被狗撕咬,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由饲养动物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事件起因

长春市绿园区发生的一起案件涉及原告齐某与被告范某,双方因遛狗产生纠纷。在此事件中,范某所携的牛头梗犬未经允许擅自下楼外出,进而与齐某饲养的小型柯基犬发生了咬斗。范某在答辩中提到,由于疾病原因导致其行动受限,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的爱犬。这一行为不仅导致齐某遭受了咬伤,还使他被拖拽至地面。尽管范某之女宣称双方已经就赔偿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并且已经支付了部分赔偿金,然而齐某仍旧坚持要求获得更多赔偿,这一要求使得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养犬违法情况

长春市区为犬类管理的主要区域,并公布了禁止饲养的犬种目录。牛头梗犬作为其中一种,被明确禁止饲养,范某饲养此犬种已触犯相关法规。同时,依据犬只饲养的规范,范某在遛狗时未给犬只佩戴牵引绳,允许其随意行动,此行为亦属违法。当牛头梗犬对其他犬只进行吠叫和追逐咬斗之际,范某未能及时采取行动进行制止,其未采取行动的行为使得违法程度进一步加深。

原告过错分析

齐某在人流密集的区域未对所携犬只实施有效控制,导致犬只随意行走,此行为已构成疏忽。尽管如此,法院对齐某的疏忽程度进行了详细评估,并最终认定其为轻微疏忽。在遛狗活动中,齐某未严格执行养犬管理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这些做法对事件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间接影响。

法律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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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对人类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私自饲养被明确禁止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已成为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即便饲养者或管理者并无过失,若其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伤害,他们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起案件中,范某不仅非法饲养了被禁止饲养的犬种,而且还实施了多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鉴于此朋友用狗喝水的盆浇花被狗撕咬,范某理应承担齐某所遭受伤害的全部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明确

庭审中,范某供认其是造成齐某受伤的牛头梗的饲养人,而其女则不具备对该犬进行饲养或管理的资质。据此,范某女儿无需承担对齐某侵权行为的责任,案件中的赔偿责任直接指向范某。

赔偿结果判定

法院判决,范某应向齐某补偿因误工产生的费用、医疗开销以及交通费用,总计金额达到4007.02元。在先前已支付500元的情况下,范某还需额外支付3507.02元。此判决明确划分了双方的责任,并具体规定了赔偿金额,从而标志着该案件已得到妥善处理。

该案件向众多犬主传递了警醒,提醒他们在享受宠物犬带来的快乐时,是否应更加严格地遵守养犬规定,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我们诚挚邀请大家分享观点,踊跃参与讨论,同时对本篇文章给予点赞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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